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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装修款纠纷

案情:

  6月18日,王先生与一家公司(J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工期20日(并未包括厨柜)。并按装修进度支付款项。

  装修期间,王先生发现缺少一个厨柜,于是,又与J公司商定增加一个厨柜,但就厨柜与J公司并没有另外签订协议,只有一份J公司的装修项目增减表,而且无双方签字。后来J公司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装修的一部分及厨柜装修转包给了另一家公司(Y公司)做,Y公司厨柜装修完工后,签订了Y公司的厨柜购货合同,合同要求向Y公司支付厨柜货款6200元,之后整体全部由J公司装修完毕,王先生向J公司支付了全部装修款项。

  之后,Y公司的Z女士以王先生货款未付的理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中的6200元。

  王先生又另案起诉J公司,要求J公司返还多收厨柜款。

  1.Y公司并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公章及公司证明材料全系伪造。
   2.当时与Y公司签订合同的名字是王先生的,但并非王先生本人所签。

  后经法院判决,由J公司返还王先生的厨柜款。再由王先生支付给Y公司。

律师点评: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此案中,J公司没有为王先生安装厨柜,但却多收了6200元厨柜钱,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属不当得利,所以应依法返还王先生6200元厨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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